内容简介
本书从文献学角度出发,界定日本战争罪行文献是日本军国主义在1928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对世界各国人民所犯下战争罪行的一切文献记录。编者在调研并查阅大量原始文献的基础上,对美国国家档案馆、刑事法院、美国耶鲁大学神学院图书馆、美国麦克阿瑟纪念馆、日本国立公文书馆、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资料室、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日本防卫省防卫研究所八家机构所藏日本战争罪行文献资行了系统的研究梳理,并对日本战犯审判、细菌战、南京大屠杀等专题馆藏分类说明、加以详介,同时提供文献获取和利用指引,以助力学术研究。
目录
目录 章 何谓日本战争罪行文献(1) 节 战争罪行的概念(1) 一、战争罪行概念的历史演变(1) 二、中国学者对战争罪行概念的认识与界定(4) 三、本书对于战争罪行概念的界定(6) 节 日本战争罪行文献的界定(11) 一、社会追究日本战争罪行的缘起(11) 二、界定日本战争罪行的法律依据(12) 三、日本战争罪行文献的含义和范围(13) 第三节 日本战争罪行文献的整理与利用(15) 一、美国对日本战争罪行文献的整理(15) 二、日本对日本战争罪行文献的整理(16) 三、刑事法院对日本战争罪行文献的整理(18) 四、日本战争罪行文献利用中存在的问题(18) 第四节 新时期研究日本战争罪行文献的意义(19) 一、保存史证,还历史以本来面目(19) 二、用史实发言,解决历史问题(22) 三、擦亮历史之镜,通向未来(24) 章 美国国家档案馆(26) 节 馆藏概况(26) 一、馆情简介(26) 二、对日本战争罪行文献史料的整理和揭示(27) 三、重要立卷机构及其馆藏(31) 节 专藏简介(35) 一、 日本战争罪行文献馆藏概况(35) 二、重要专藏(38) 第三节 馆藏评述(84) 一、美国国家档案馆的文献组织方式(84) 二、美国国家档案馆所藏日本战争罪行文献特点(85) 三、美国国家档案馆文献查阅指南(86) 第三章 刑事法院(90) 节 文献来源与馆藏内容(90) 一、刑事法院对日本战争罪行文献的整理与揭示(90) 二、日本战争罪行文献利用与获取(92) 节 日本战争罪行文献举要(95) 一、国民对日本战争罪行的判决(95) 二、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文献(125) 三、女战争罪法庭文献(127) 四、附录(129) 第四章 美国耶鲁大学神学院图书馆(137) 节 机构简介(137) 一、馆情综述(137) 二、中国文献特藏简介(138) 三、日本侵华战争罪行文献(140) 四、馆藏评 (144) 节 南京大屠杀专题数据库(145) 一、专题数据库概况(145) 二、文献来源与馆藏分布(145) 三、主要文献内容(148) 第五章 美国麦克阿瑟纪念馆(159) 节 馆情简介(159) 一、麦克阿瑟与远东地现代历史的深厚渊源(159) 二、麦克阿瑟纪念馆简介(161) 三、馆藏价值(162) 节 日军战争罪行文献馆藏(163) 一、档案原件(163) 二、从其他收藏机构的档案副本(189) 第六章 日本国立公文书馆(192) 节 机构简介(192) 一、馆情综述(192) 二、馆藏概况(193) 三、文献利用政策(193) 节 日本战争罪行文献馆藏(194) 一、宫内厅移交的远东军事法庭审判资料(194) 二、法务省移交的战犯相关资料(200) 三、美国返还档案资料(203) 四、其他文献(206) 第三节 乙丙级战犯审判专题文献(206) 一、乙丙级战犯审判相关资料(207) 二、厚生省移管资料(218) 三、司法法制调查部研究·调查资料(218) 第四节 亚洲历史资料中心(258) 一、机构简介(258) 二、提供的资料(258) 三、机构评价(259) 第七章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资料室(260) 节 机构简介(260) 一、资料室简介(260) 二、文献查阅方式(261) 节 日本战争罪行文献馆藏(262) 一、资料(262) 二、日本被占领时期资料(283) 第八章 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302) 节 馆藏概况(302) 一、机构简介(302) 二、基本馆藏(303) 节 日本战争罪行文献指要(326) 一、共同谋议制定对外侵略政策(326) 二、对华实施侵略(327) 三、强掳劳工(329) 四、对日本的战后处置与审判(332) 第三节 外交史料馆文献的利用方式(333) 一、到馆阅读利用(333) 二、查阅出版发行的《日本外交文书》(333) 三、通过亚洲历史资料中心网站查阅数字影像(335) 第九章 日本防卫省防卫研究所(336) 节 机构介绍(336) 一、历史沿革(336) 二、组织机构(336) 三、馆藏来源(337) 四、馆藏利用政策(345) 节 馆藏日本战争罪行文献举要(346) 一、陆军史料(346) 二、海军史料(351) 三、慰安妇档案(352) 四、细菌战档案(354)
摘要与插图
章何谓日本战争罪行文献
节战争罪行的概念
;一、战争罪行概念的历史演变 ;战争罪行(War Crimes),又称战争犯罪,是随着人们对战争质和战争法的不同认识而逐渐发展演变的一个概念。 ;次世界大战前,主权国家发动战争并不构成战争犯罪,因而战争罪行仅是指狭义的战争罪,即交战方在作战行动中违反战争法的作战行为规则和有关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被称为“”),如使用禁止的武器,攻击、劫掠和杀民,杀害或虐待战俘等①。当人类社入20世纪之后,随着社会科技步和经济实力的发展,战争的残酷加剧,反对和限制战争的情绪日益高涨。从1907年的海牙会议第三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到1919年的《联盟盟约》,法文件开始对国家的战争权作出限制②。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次提出废弃战争。自此开始,“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逐步成为多数文明国家的共识③。1943年.同盟国在伦敦成立“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United Nations Warcrimes commission,UNWCC),正式使用了战争罪行(war Crimes)一词,但并未给出战争罪行的定义①。1945年同盟国《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军事法庭宪章》(又称《纽伦堡宪章》)对战争罪行的概行了明确界定。《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指出:鉴于联合国曾经一再声明战犯应受审判的意图;鉴于1943年10月30日关if-分子所作暴行的责任(英文本为关于德国在被占领的欧洲所作暴行”——译者注)的莫斯科宣言中曾经声明.凡是应该对暴行和罪行负责、或者曾经同行暴行和罪行的德国军官、人员和纳粹党员,将被解回他们犯下罪恶行为的国家,以便按照这些被解放的国家和将在这些国家建立的自由的法律加以审判和惩处。《欧洲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则对法庭管辖权和战争罪行的具体内行了规定:第六条 ;依照本宪章条所提及之协定、为审判及处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罪犯而设立之法庭.应有审判及处罚一切为轴心国之利益而以个人资格或团体成员资格犯有下列任何罪行之人员的权力。下列各种行为,或其中之任何一种行为,皆为属于本法庭裁判权内之犯罪;对此等犯罪,犯人应负其个人责任:(一)违反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一种违反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加为完成上述任何一种战争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二)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括谋杀、为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之破坏,但不以此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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