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教程(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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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合同法学教程》一方面是为读者提供丰富的合同法知识,另一方面是为读者提供学法的方法。《合同法学教程》通过如实现这一目标:,反映我国合同法的展。《合同法学教程》以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为论述,同时密切关注立法与司法的发展,为了向读者提供我国合同法的展。,注重对合同法原理的分析。合同法理论极为丰富,只有掌握了它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各种法律规则。第三,强调应用能力的培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学的目的也是在于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合同法学教程》注重对合同法具度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分析,并且根据具体情况,指出了它们在适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合同法学教程》在各章添加了较多的案例,并辅以简洁的分析,从而使读者能够更为直观地体会合同法的适用,为读者提供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及解决方法。

目录

目录章 合同法概述节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节合同法的含义、适用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节合同遵循、适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第四节合同的解释章 合同的订立节要约与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合同的内容、形式及合同书的审查第四节强制缔约义务、格式条款、悬赏广告第五节缔约责任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节合同效力概述节可撤销的合同第三节无效合同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五节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第六节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节合同履行概述节合同的补缺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四节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第五节履行抗辩权第六节情事变更原则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节合同保全概述节债权人代位权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节合同的变更节合同的转让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节清偿充抵第三节合同的解除第四节抵销第五节提存第六节免除与混同第八章 违约责任节违约责任概述节预期违约第三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节违约责任的形式第五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责任聚合、加害给付第九章 买卖合同节买卖合同概述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风险承担及孳息归属第四节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特种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等合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节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节赠与合同概述节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提前终止第四节特种赠与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节借款合同概述节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民间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节保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节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关系及保证合同的无效、可撤销第三节保证期间与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变动”后的保证责任第五节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和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代位权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节租赁合同概述节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租赁合同的特殊效力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节融资租赁概述节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物的归属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节保理合同概述节保理规则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节承揽合同概述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节运输合同概述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十章 技术合同节技术合同概述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十一章 保管合同节保管合同概述节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二章 仓储合同节仓储合同概述节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三章 委托合同节委托合同概述节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第四节委托合同的终止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节物业服务合同概述节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十五章 行纪合同节行纪合同概述节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六章 中介合同节中介合同概述节中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十七章 合伙合同节合伙合同概述节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合伙的终止十八章 准合同节准合同概述节无因

摘要与插图

《合同法学教程/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
  一、强制缔约义务
  (一)强制缔约义务的含义
  强制缔约义务,是指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不能自由决定,须按法律要求成立合同或者决定合同内容的义务。强制缔约义务,一是为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和实现,二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强制缔约义务的要求
  1.为完成国家订货任务、指令任务的强制缔约义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494条第1款)。对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为保证国防军工、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等需要下达的国家订货任务、指令任务,必须予以充分保障,相关的民事主体之间(如企业之间)负担强制缔约义务。
  2.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缔约义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494条第2、3款)。这是法律对公用、公共企业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如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旅客运送合同、储蓄合同、邮电合同的供应人、服务提供人等有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义务实际上取消了这些人不订立合同的自由和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
  订立合同通常是通过要约和的程序完成的。如公共汽车到站,停车开门,是发出要约的行为,乘客上车是行为。公共汽车公司应当“按时按点”发出要约,不得拒绝旅客上车(),不得选择旅客。
  二、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96条第1款)。可能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都是格式条款,也可能合同中的部分权利义务条款是格式条款。它们都可以称为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中经常有一些条款由当事人填写,如保险合同是如此。由当事人填写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的,这样可以提率、降低交易成本。格式条款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法律对格式条款有着更严格的要求。
  格式条款是事先拟定、事先设计的,相对人不能更改,“要么接受,要么走开”。这种不能更改的格式条款被称为“锅炉钢板条款”,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限制。因此,对相对人要有特殊的救济措施。
  非格式条款合同是当事人自由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未采用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6条第2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按照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只顾一己之利。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免责条款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负担提示、说明义务,要使对方注意到免责条款等重大利害条款的存在,能够理解其内容。免责条款是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
  合理的提示方式,应区别一般提示义务和特殊提示义务。所谓一般提示义务是以社会一般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如免责条款用黑体字、大号字,或者在免责条款用横线标注等。免责条款必须“引人注目”或“显而易见”。所谓特殊提示义务是指对因老、弱、病、残而认知事物受到影响的人士要尽特殊提示义务。特殊提示义务要求格式合同提供人明确向对方指出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到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存在,或者没有理解重大利害关系的意义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入合同或者未订入合同(该条款未达成合意),即是说,该条款未成为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入”,失去了发生效力的前提。
  有时格式条款提供人将打印好的合同书交给对方签名,没有作提示,只是要对方自己看,对方出于对提供人的信任,没有阅读或者没有仔细阅读合同书签了名,没有发现合同书中对自己的重大不利条款。尽管合同书中有这个条款,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了名,仍可认为该条款入合同。
  虽然提示了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但格式条款提供人没有按对方的要求作出必要的说明,对方没有理解该条款意义的,也可认为该条款入合同。
  主张“入合同”,是“对方”的权利,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此项权利。
  主张“入合同”,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与无效有所不同。无效的条款,该条款是合意的内容,是已入合同的内容,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均无效。
  (三)格式条款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49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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