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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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4卷)》重点关注的是重整法的改革。重整法是能够帮助公司熬过刺骨寒冬,使得公司在春天继续蓬勃发展,还是会使得公司侥幸挺过困境,却仍然留下后遗症呢?破产法解决的是市场主体遭遇竞争失败的时候如何以对整个经济伤害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的问题,是为、准确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提供的一套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交易成本的选择机制。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新兴分支,重整法及其前身的成功率和效率在制定伊始便为人质疑,本卷选取的《重整法的末路》《破产法的效益和效率》便是集中火力攻击重整法的代表。《重整法的末路》通过埃尔曼恩格尔纺织厂和早期汽车制造业等生动的实例,指出重整法只有在公司存在特定资产、这些特定资产必须留在某个特定公司、该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得到很好分配以及公司无法进行整体出售的条件下方可适用。由于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受困公司为数不多,重整法因适用样本过小而丧失继续存在的正当性。《破产法的效益和效率》一文立足荷兰的破产实践,采用学理研究、档案研究和文献与判例研究,得出正式的破产程序既难以实现连带债权人收益化的固有目标,也在保全企业以及保住就业方面捉襟见肘,破产程序的社会效益和效率目标难以达成。

目录

【重整法改革论辩】
重整法的末路
道格拉斯·G.贝尔德罗伯特·K.拉斯穆森苏汶琪译/
破产法的效益和效率
凯琳·拉提库斯陈夏红译/
避免二次重整:重整程序后的流动性、盈利能力和杠杆比率
为何关系重大
爱德华·I.姜沅伯译/
特拉华州和纽约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失败:“逐低竞争”的
实证分析
林·M.洛帕提塞拉·D.卡琳刘丽珠译/
破产法第11章的胜利
——对质疑的回应
伊丽莎白·沃伦杰·劳伦斯·韦斯特布鲁克
李思扬译/
【立法前沿评述】
《进一步鼓励企业重整的法律》框架下的新破产重整法
沃克尔·罗曼赵天书译/
用拯救计划救助破产中的公司
斯蒂芬·马达斯张彧通译/
资产置换是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恢复债务人偿付能力的
措施
卡列丽娜·谢·阿刘冰译/
漫长的征途
——在化背景下探求跨境破产的解决方案
鲍勃·维瑟尔斯伊恩·弗莱彻龚新怡译/
【金融机构破产】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武卓/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困境的动态解决
托马斯·H.杰克逊戴维·A.斯基尔,JR.
封延会译/
【主权债务处置】
主权债务重组:重整法的角度
斯蒂夫·L.斯瓦茨张彧通译/
【破产学术与沿革】
欧洲破产法源流
赵天书/
欧洲各国公司破产界限的比较
弗雷克·斯特弗克姜沅伯译/
“整理屋”时代与律师的倒产实务
——活跃于企业重整界律师的基础
田原睦夫刘颖译/
【报告发】
中国破产重整数据研究报告(2013年)
苏汶琪/
201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
浙江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中国破产法研究现状综述(2003~2013年)
姜沅伯/
【数据统计】
中国破产案件数量(1989~2013年)/
中国市场主体进入、退出市场情况(2013年)/
欧洲与美国破产数量统计/
中国上市公司重整基本情况汇总(2013年)/
中国非上市公司重整基本情况汇总(2013年)/

摘要与插图

西方人杜撰的一则中国谚语:“多希望你居住在一个有趣的时代!”(May you live in interesting times!)对破产圈子里的学者和实践家而言,近年发生的有趣事件令人应接不暇。大环境下,金融危机后“隧道尽头的亮光”似隐似现,但美国已然决定减少印钞机的使用,退出“量化宽松”箭在弦上,这导致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发展疲态尽显,增长乏力。欧债危机下的各国紧缩财政,以时间换空间,不断重组债务,出现了诸如希腊折价兑现债券、塞浦路斯由债权人对部分到期债务“埋单”等几种解决方式。到底该如何处理主权债务问题?施瓦茨的文章或许可以提供给读者一个崭新思路。各国公司破产数量亦成为各国经济表现的“晴雨表”,可以预判和佐证一国的经济表现。比如,美国公众公司的破产数量降幅明显,重整公司数量几近回落至经济危机开始前水平,西欧各国在“以拖为主”策略的主导下,破产公司数量维持在前几年高位,但没有继续恶化又何尝不是好消息?为了方便读者纵览主要国家破产形势,本书在列举了美国和欧洲的公司破产数据,鼓励读者从自己的视角对鲜活的数据进行解读,找到数据背后斑斓的破产法世界。
与其他国家的破产数据有升有降不同,我国破产案件数量与经济形势脱钩,总体持续走低,《中国破产重整数据研究报告(2013年)》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此外,我国的破产案件基数太少,全国审结公司破产数量仅约为德国的7%、法国的4%(2012年),上市公司重整公司数量仅约为美国的15%(2013年)。当然,我国破产法的研究也不甚景气,在《中国破产法研究现状综述(2003~2013)》中也有直观展现。幸好,一些省市(如浙江)以“市场化为导向”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给中国破产实践和研究增添了一抹亮点。感谢浙江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章恒筑庭长准许本卷发《201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武卓对即将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的贡献;因为他们的坚持,我国破产法才有了希望。
本卷重点关注的是重整法的改革。重整法是能够帮助公司熬过刺骨寒冬,使得公司在春天继续蓬勃发展,还是会使得公司侥幸挺过困境,却仍然留下后遗症呢?破产法解决的是市场主体遭遇竞争失败的时候如何以对整个经济伤害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的问题,是为、准确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提供的一套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交易成本的选择机制。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新兴分支,重整法及其前身的成功率和效率在制定伊始便为人质疑,本卷选取的《重整法的末路》《破产法的效益和效率》便是集中火力攻击重整法的代表。《重整法的末路》通过埃尔曼恩格尔纺织厂和早期汽车制造业等生动的实例,指出重整法只有在公司存在特定资产、这些特定资产必须留在某个特定公司、该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得到很好分配以及公司无法进行整体出售的条件下方可适用。由于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受困公司为数不多,重整法因适用样本过小而丧失继续存在的正当性。《破产法的效益和效率》一文立足荷兰的破产实践,采用学理研究、档案研究和文献与判例研究,得出正式的破产程序既难以实现连带债权人收益化的固有目标,也在保全企业以及保住就业方面捉襟见肘,破产程序的社会效益和效率目标难以达成。
公司二次重整是美国近年来的热门研究话题,很多重整成功的公司经营业绩没有显著改善,在较短的时间里再次或第三次走入重整程序。由于我国重整公司样本较少,二次重整没有引起理论和实务界足够的重视,但该问题仍然可能造成重整法的成色大为降低,成为我们未来修法的可选理由。爱德华·教授的《避免二次重整:重整程序后的流动性、盈利能力和杠杆比率为何关系重大》是研究二次重整中较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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