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2015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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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读本》每年一辑,是每年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组织在全国出来的50个典型案例的合集出版,每个案例3000字左右,都是经过主审法官精心编辑的,包括【案件基本信息】【裁判要旨】【基本案情】【法官评析】。

目录

一、专利案件
 1.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的司法裁量规则——评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
 2.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判定——评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垄断侵权案
 3.诉讼证据在法庭出示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评张长某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永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4.权利要求用语与说明书记载不一致时应如何解释和处理——评某电缆材料厂等与某电信材料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5.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评某实业公司诉某管业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6.裁量性损害赔偿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运用——原告施特里克斯公司诉被告沃尔玛、舜龙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7.非典型性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黄某某诉某电气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案评析
 8.如何判定共同侵犯发明人署名权——评雷某、李某强诉黄某等七被告及第三人某生物技术公司侵犯发明人署名权案
 9.方法专利侵权案中新产品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评某视讯设备公司诉某数字系统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10.在专利权权属纠纷中如何对“职务发明”界定——青海某生物技术公司诉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殷某、张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11.准确把握非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技术方案鉴定的条件——评某通信集团公司诉某移动通信公司、戴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1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间与专利侵权的判定——评某品牌管理公司诉某商贸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 纷案
 1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合法性认定——评北京某公司诉某低碳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二、商标案件
 14.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后注册商标的善意共存——M公司诉S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5.商品局部外形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定——评某吉他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行政决定案
 16.非标识性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评重庆A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成都B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17.寻求商标法保护的姓名需有一定的知名度——评易某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易某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18.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评某公司诉台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9.恶意抢注者不能通过形式合法而获利——评李某诉扬子江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20.物权交易真实不等于商品来源合法——评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21.浅析立法与司法导向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评滩万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广州市某餐饮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22.非典型性平行进口中的商标侵权认定——评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诉某公司商标侵权案
 2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评缪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三、著作权案件
 24.课堂口述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评北大教授诉三家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5.科学作品实质性近似的司法认定——评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集成电路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6.合作情形下共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评北京某公司诉某新闻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7.京剧脸谱再创作作品的侵权认定——评季某诉天津市某文化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
五、其他类型案件
后记

摘要与插图

【裁判要旨】
  在既没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行为人运用自己在原单位学习的知识、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食品分公司(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前身,下称山东食品)1979年开始经营海带出口业务。日本北海道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下称日本北海道渔联)委托中粮集团对海带配额、质量、数量统一进行管理,中粮集团自2001年至2006年每年分别向包括山东食品在内的6家单位分配特定区域产海带出口日本的数量配额。
  马达庆于1986年进入山东食品工作,1988年开始从事海带加工和出口工作。2006年12月1日,马达庆劳动合同终止并离职。2006年9月22日,马达庆亲戚陈庆荣出资、注册成立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圣克达诚公司)经营出口海带业务。
  2007年1月10日,中粮公司应圣克达诚公司请求经营出口日本海带贸易而要求圣克达诚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前报送海带出口工作计划。2月14日,中粮公司通知山东食品、圣克达诚公司,决定将2007年威海海带出口日本业务交由圣克达诚公司执行。同年4月6日,中粮集团发出《关于下达2007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圣克达诚公司获得31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7月5日,中粮集团通知山东食品其获得2007年32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
  基于上述事实,山东食品等认为马达庆利用其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海带业务的全部相关流程、技术和客户信息,窃取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提出要求马达庆、圣克达诚公司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600万元损失等诉讼请求。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马达庆作为一名企业职工,在履行单位交办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如同在履行单位工作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一样,其权利享有者是公司而非职工。马达庆将本属于山东食品的竞争优势获为圣克达诚公司所有,属于将日本客户对自己基于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信赖的滥用。圣克达诚公司的业务操作均由马达庆实际进行,因此该公司明知马达庆违背商业道德但仍允许其这样进行,主观上构成明知,二者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的商业道德,均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采取与山东食品相同的方式经营对日出口海带贸易三年并连带赔偿山东食品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等。
  山东省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马达庆在为圣克达诚公司争取经营出口海带贸易时,明确表示其代表圣克达诚公司,没有利用山东食品的名义,中粮集团、日本北海道渔联明知马达庆已经离开山东食品,并基于对马达庆个人的信赖而给予圣克达诚公司涉案贸易机会。因此,马达庆以正当的方式帮助圣克达诚公司获取了贸易机会,不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属于正当竞争。圣克达诚公司争取贸易机会的行为仅仅是向中粮集团提出经营出口日本海带贸易的请求,上述配额的分配是中粮集团、日本北海道渔联综合双方能力确定的结果,在竞争过程中,圣克达诚公司没有违反的商业道德,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此外,三原告与马达庆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约定,即使在马达庆离职后使用其在职期间积累的对日出口海带贸易经验从事竞争性业务,三原告也无权予以制止。山东食品等没有把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视为其商业秘密,没有与马达庆约定应遵守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商业秘密,马达庆获取该贸易机会也不涉及对其商业秘密的侵害,何况,山东食品没有请求依据竞业禁止或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对其进行司法保护。在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竞业限制以及不侵害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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