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合法性与正当性》收入卡尔·施米特经典作品三种:《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合法性与正当性》《从囹圄中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主题围绕施米特作为宪法学家的思考与命运。
《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尖锐提出议会民主制的法理学和政治学困难,既立足于现实政治问题,又具有思想史视野。
《合法性与正当性》为宪法学和政治学的经典文献,是施米特在魏玛宪政危机关头书写的法学名作,堪称挽救魏玛民国宪政的“绝望尝试”,明确主张对反魏玛宪法的政党(纳粹)实行党禁。然而战后,施米特却吊诡地被贴上“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标签,1945年被盟军当局拘押近两年。
其间,施米特写作六篇随笔,结集为《从囹圄中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出版,篇幅虽小,但在施米特研究中征引率却很高,因为从中可以看到施米特因欧洲法学传统的崩溃而深感无奈。
目录
编者说明(刘小枫)
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1923](冯克利 译)
绪论:论议会制与民主制的抵牾[1926]
导言[1923]
一、民主制和议会制
二、议会制原理
三、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专政
四、直接运用暴力的非理性学说
附录:论议会制的意识形态[1925](理查 ·托马)
合法性与正当性[1932](李秋零 译)
引言:与其他国家类型(司法型国家、政府型国家和管理型国家)相对的
立法型国家的合法性制度
一、议会制立法型国家的合法性制度
二、魏玛宪法的三种立法者
结语
重印附言[1957]
从囹圄中获救——1945—1947 年间的体验[1950](朱雁冰 译)
与斯普兰格的交谈[1945 年夏]
答曼海姆的广播讲话[1945/1946年冬]
浅说托克维尔的历史编纂[1946年夏]
两座坟茔[1946年8月25日]
从囹圄中获救[1946年夏]
牢房的智慧[1947年4月]
花甲之年咏[1948年7月11日]
人名译名对照表
摘要与插图
《合法性与正当性》一文于 1932 年夏由慕尼黑和莱比锡Duncker & Humblot出版社出版,并且注明,本文于1932年7月10日完稿。(一)当时的危机已经涉及宪法的概念本身。针对拒绝追问宪法的朋友和敌人的法学,本文是挽救总统制这一魏玛宪法的机会的绝望尝试。这使得本文带有其宪法史的强度。本文——尤其是其核心命题——遭遇到顽强抵制:只有在修宪权限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才能够否定一个政党的合法性。正是这个命题,被当时在宪法法上居主导地位的学者们当作非法学的加以拒斥,当作政治上的愿望法一笔勾销。
在本文这里已经认识到并牢牢抓住这样一个过程:一个政党进入合法性之门,然后在自己身后将这门关上;这是一场合法革命的典型个案。我从自己 1931 年的著作《宪法的守护者》中摘抄了几乎长达数页的一段,而且涉及与魏玛时代居主导地位的民主派法学学者们(demokratischen Rechtslehrern)的一场争论。通常,无论冗长还是自我抄录,都不是我的风格。但这一次,摘抄是一个抗议、一个咒语。本文的结尾是一声警呼。一句“接下来就是真理为自己复仇”,乃真正的呼救。呼救当时无人理睬。但是,撰写魏玛总统制的历史,如果不详细了解本文并评价其命运,是不公正的,也是没有资格的。
为什么呼救毫无结果,无人理睬?“实施修宪的权限,本身并不包含根本上改造宪法结构的权限,这一学说如今在波恩基本法第 79 条和众多州宪法中明确得到了承认。遗憾的是,在魏玛时代,这一在今天对我们来说如此清楚明白的学说却只得到少许赞同。民国宪法的诠释者安许茨主张,修宪不可摧毁一部宪法的政治实质,并且断然以如下说明作结:这是一个源于法律的相当重要的政治要求。但是,在魏玛宪法法中,它却得不到任何支持。”其他证明参见前面正文中的第 301—302 页。
当时流行的法学实定主义基于对立法者的全权的信仰,基于一个有说服力的推论:如果立法者已经是全权的,修宪的立法者的全权必须更为全权。这一流行的学说没有再意识到自己的历史前提和理论前提。它不知道,合法性原初就是西方理性主义的一个本质性部分,是正当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其的对立面。普遍的价值中立化属于普遍的功能化,并使民主制成为一种原则上的相对主义世界观。在法哲学上,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颇有影响的《法哲学教程》表述了这一点;该书第3版恰恰在 1932 年宣布:“谁有能力实施法,也就由此证明,他有资格创设法……我们蔑视在布道中违背自己的信念的牧师,但我们尊重凭借自己抵制性的法感而在自己对法律的忠诚中不致误入歧途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