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克里斯托夫·默勒斯在《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 容》中先简明扼要地描绘 了德国基本法的前史与产生,然后以初次阅渎者的视 角介绍了 基本法的结构和一些重要表述,接着勾勒了基本法在 德国政治 和社会现实中的运行,讨论了基本法当前所面临 的挑战, 如公共安全与自由的冲突、德国法秩序的欧洲化和国 际化等。
每种文化都需要自己的解决方案。但是,好的解 决方案一 定需要想象力,与其他文化的比较会激发这种想象力 。以这种 间接的方式,《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容》或许会有 助于中国的讨论。
摘要与插图
第三,实践上要的问题在于保持政府的稳定。在魏玛宪法中,联邦总统总是作为替代统治存在,以至于魏玛的帝国议会能够逃避政治责任。相反,联邦议院在制度上被强制为稳定的政府结构。它的实现先是因为,联邦议院收回其信任只能,而不能针对内阁部长。政府的组织是内阁脑的事务。更重要的是所谓“建设性不信任投票”。联邦议院不能只是破坏性地收回对的信任,它必须“建设性地”选举一。联邦议院的解散也变得很困难:如果联邦议院不再,后者可以求助于联邦总统,联邦总统可以解散联邦议院。只有三个机关共同决定,议会才能被解散。所有这些机制应确保,德国联邦议院能够完成政府的组织并承担起政治责任。魏玛共和国的失败启发议会理事会的成员制定了进一步的规则。基本法明确肯定了政党对议会制民主的积极作用(第55页以下)。经常有评论说,政党“第一次”进入德国宪法,好像在说这是一种迟到。实际上,民主宪法中提及政党在二战以后是很不寻常的事情。旧的民主宪法秩序(如法国或美国)具有不同的、对于政治秩序的运行至关重要的政党制度,但在宪法文本中却对此只字未提。1949年基本法中引入政党在德国历史的背景下很好理解,这也成为其他宪法的样本;同时,这也为对基本法而言典型的宪法理解提供了要素上的线索:政治过程的社会前提条件通过政党被吸收到宪法中,由此并不清楚它能否被宪法规定:政党制度有赖于公民的政治参与。相反,基本法的一些规定也提到了政党制度的国家化。在传统意义上,政党本该只涉及两个基本权利的保障:意见自由和平等条款。
即使魏玛共和国的失败并不在于魏玛宪法的结构缺陷,在议会理事会看来,为基本法配备更好的民主自我防御的手段来对抗政治主义也是必要的。这里,在所谓授权法(Ermachtigungsgesetz)中发生的从魏玛到国家社会主义的转变具有特殊的意义。通过授权法,联邦议院放弃了它的立法权——这有利于政府。这种转变的合法性不明,对行政的授权也毫无限制,这种状况不应再重演。然而今天,我们通过法律史的研究可以了解到,魏玛共和国并不缺少保护自己的法律手段,毋宁是缺少利用该手段一般性地或常规地反对右翼和左翼的政治意志。议会理事会的看法与此不同,它试图以“防御性民主”的理念为基本法提供一种更为强大的免疫制度。尤其是,赋予联邦宪法法院一项权力:根据宪法机关的提议禁止与宪法为敌的政党。只有政党和教授这两项制度被基本法明确课予宪法上的义务。
魏玛共和国的学说意在建立起法律对国家权力强有力的、无例外的约束。这种约束通过以下措施来实现:建立一种的强大的宪法审查,确保无漏洞的法律保护,界定宪法修改的界限,准确表述详细的基本权利目录——所有的国家权力都要服从。所有这些成就在宪法上再次超越了德国的法治国传统,将保护基本法免遭魏玛宪法的厄运。
四、基本法的正当性
基本法是否具有民主正当性?如果考虑到它的产生,人们会有所怀疑。基本法的产生是一个反复协商并受到同盟国影响的过程。除了始通过州议一项学术工作。同时,还要感谢我在洪堡访学期间的德方导师、也是这本书的作者默勒斯教授。在德期间,默勒斯教授为我提供了优越的工作环境和研究资源,还不断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为了这本书的翻译授权,他与版权所有人贝克出版社多次交涉,耐心解答我在翻译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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