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权益保护研究-关于西藏语言立法.管理与教育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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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西藏跨越式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权益保护研究:关于西藏语言立法管理与教育的调查》共分为十四章,主要内容包括:欧洲少数人的语言权益及语言保护、宪法性法规中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等。

目录

总序

导论
第一章 欧洲少数人的语言权益及语言保护
第二章 宪法性法规中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
第三章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法规的立法及语言保护意义
第四章 基本结论:中国关于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法规与欧洲少数人语言使用法规的比较
第五章 西藏的民族语言政策与科学实践
第六章 西藏的语言文字立法工作
第七章 西藏的语言管理机构及其历史变迁
第八章 西藏的藏语文规范化工作
第九章 现代化进程中的藏语文标准化和信息处理
第十章 藏语文政策与藏语文教育的发展
第十一章 1987—1989年西藏中小学藏语文教学相关政策的出台
第十二章 西藏自治区小学藏语文教育调查报告——以拉萨市六所小学为例
第十三章 关于中学藏语文教学历史与现状的调查报告
第十四章 关于大学藏语文教学历史与现状的调查报告
附录一 多元一体格局中的汉藏民族关系——关于西藏城乡居民的民族交往及汉语认同感的社会语言学调查和分析
附录二 关于西藏的藏汉双语教育与加拿大法语侵式教育的几点思考
附录三 藏文辞书的编撰工作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与插图

(二)藏语新词术语规范化的历史进程
  1.关于藏语规范问题的两个规定
  1988年7月,西藏自治区颁布《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若干规定(试行)》,1988年10月,颁布《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这两个法规先后对藏语新词术语的规范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后,西藏自治区藏语新词术语的创制与规范化工作才逐步走上了法制化道路,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关于藏语规范问题的两个法规是这样规定的,先《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自治区设立藏语文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藏语文学习、使用、发展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统一新产生的名词术语的拼写规则,使之规范化。”这就明确了西藏自治区将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来管理和指导藏语文的规范化工作,这就是后来成立的西藏自治区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它的职责就是协调、规范和统一新创制的藏语新词术语。其二,《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加强翻译理论、翻译技巧、新词术语翻译的研究。自治区编译局、自治区广播电视厅、西藏日报社以及其他部门,从今年开始收集整理各类新词术语,由自治区编译局负责召集上述部门交流,并进行归类规范审定,我区藏语委分批颁布,统一使用。”这就明确了今后藏语新词术语的创制和规范工作的两个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加强涉及新词术语创制各个环节方面的研究工作;二是规范审定,分批颁布,统一使用,明确了西藏自治区藏语新词术语的审定机构以自治区编译局、广播电视厅和西藏日报社为主;明确了具体的规范工作步骤是归类规范审定;明确了规范审定后的新词术语的颁布机构。总之,两个法规明确了西藏自治区新词术语规范工作的组织程序和工作程序。详见图8一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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