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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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的好的经验,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规定的程序。《修改决定》增加了“程序”一编,设置专章规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对有关程序作出专门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中有多项制度均是次写入《刑事诉讼法》。
  为配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相继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和规章。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公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2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2月4日公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次公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三个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录
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体系要点与条文检索  

摘要与插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展,是中国依法治国征程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进行了次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事诉讼法》的再次大修。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经过实践证明,其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基本能够适应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实际需要。但是,中国与时俱进的改革和发展,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也对刑事司法活动的规范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在1996年到2012年的16年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写入宪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并且十余年来,刑事司法方面的改革不胜枚举,也亟待进行统一和规范。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注意坚持了以下原则:第一,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第二,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第三,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四,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共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进和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积极回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各个方面对刑事诉讼活动提出的新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修改决定》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与《宪法》的衔接,另一方面也将起到统领整个《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刑事诉讼制度事关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也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推进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和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修改决定》中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将不得自证其罪写入法律。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吸收了2010年出台的《两个规定》的成果,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写进了法典,并且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不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体现了人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规范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加大证人保护力度。同时考虑到基本人伦情感,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排除在强制到庭的证人范围之外。为了更好地保障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对证人作证补贴的制度,以及证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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