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产品质量法)

价格 22.00对比
发货 广东东莞市
销量 暂无
评价 已有 0 条评价
人气 已有 15 人关注
数量
+-
库存100
 
联系方式
加关注0

新图书资料发布

VIP   VIP会员第1年
资料通过认证
保证金未缴纳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解与配套(含产品质量法)(第三版)》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1.销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假 
  后是否有权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一”? 
  2.公交乘客是否属于消费者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 
  3.如何认定经营者? 
  4.使用消费积分换取手机,是否属于购买手机的消费者? 
 第四条(交易原则) 
  5.如何理解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六条(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 
  6.不明身份第三人闯入酒店对消费者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7.照明设备公司的安保义务? 
 第八条(知情权) 
  8.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情况和信息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第九条(选择权)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9.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 
  10.作为求偿主体的消费者范围是什么? 
  11.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 
  12.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哪些附随义务? 
 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 
  13.法律对消费者组织所应开展的活动和要求的规定有哪些? 
 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 
 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 
  14.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权)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义务) 
  15.销售者承诺“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经营者是否应按其承诺赔偿? 
 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16.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 
  17.旅行社应当承担什么安保义务? 
  18.出租车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 
 第十九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 
  19.经营者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是指什么? 
 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20.航空公司对因机场名称标识不明的机票导致旅客迟延旅行的,承担什么责任? 
 第二十一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21.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需符合哪些要求? 
 第二十二条(出具发票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 
  22.事先约定免除质量担保义务的协议是否无效? 
 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义务)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 
  23.“七日”期间如何计算? 
 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24.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25.经营者违反本条义务的,应担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

摘要与插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
举报收藏 0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2021111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