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卷-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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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典型案例】的体例。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具有一定的性,突出强调不仅要关注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本身,而且要关注指导性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阐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致力于为读者迅速查找指导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规则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

目录

总目录
  第一章 民事纠纷的可诉性
  规则1:投资者以交易所审核创设权证违规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可诉性
  第二章 形成之诉
  规则2:解除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 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请的,人民法院不能径行裁判
  第三章 诉讼标的
  规则3:当事人基于同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同一法律关系而向同一债务人提起诉讼,不涉及合并审理
  第四章 诉的合并
  规则4:多个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债务人均相同,债权债务性质亦相同,且均属于同一法院管辖范围,仅债务担保人不同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五章 诉讼请求
  规则5: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不得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否则构成对对方当事人抗辩权利的剥夺
  规则6:原告提出两项诉求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有权请求法院对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认定
  第六章 案由
  规则7: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只有与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事实上直接关联的法律关系才是案由
  第七章 级别管辖
  规则8: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内,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第八章 协议管辖
  规则9:双方当事人协议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规则10: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规定进行判断,与争议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
  第九章 移送管辖
  规则11:法院受理案件有多个被告,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即使辖区内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对该被告起诉的,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第十章 管辖权异议
  规则12:当事人不能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规则13:案件受理后被告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人民法院可依法行使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
  第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规则14: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以“不方便管辖”为由抗辩原告的起诉,但受案法院有权酌情裁量
  第十二章 适格当事人
  规则15:民政部门不具有作为身份不明死亡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权利的主体资格,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
  规则16: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办单位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十三章 公益诉讼
  规则17:少数民族乡政府为维护本区域内的公众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本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公司代表诉讼
  规则18:股东代表诉讼达成的调解协议,须经股东所在的公司和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后,人民法院才能确认其效力
  第十五章 诉讼调解与和解
  规则19:诉讼和解协议是案件当事人为终止争议或者防止争议再次发生,通过相互让步形成的合意,和解协议的内容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
  第十六章 法律文书的送达
  规则20: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将法律文书仅送达至其中一个企业法人的,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第十七章 案件的受理
  规则21:当事人就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

摘要与插图

规则32: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无须中止审理——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
  【裁判规则】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规则理解】
  一、犯罪行为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合同效力的内涵
  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效力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在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先应当对当事人的争议所依据或者涉及的商事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判断,对合同效力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与关键。吴庆宝:《商事裁判标准规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结果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不一样,对于有效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财产返还或缔约过失责任。民事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民事判决的结果。刑民交叉案件行为人虽然涉嫌刑事犯罪,属于违法行为,但对其所签订的合同效力不一定都会产生影响,是否产生影响,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二)犯罪行为对民事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情形
  犯罪行为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存在影响大小的问题,只存在有无影响的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影响,犯罪事实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面是没有影响,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均不导致合同无效。是否产生影响,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58条等有关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确认。比如,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或授权范围之内,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将依合同关系取得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行为人可能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的单位对外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种情形,就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行为人一开始便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并通过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签订合同仅仅是犯罪的一个手段,此种情形,则应以行为人所签的民事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其无效。
  (三)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行为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有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有的则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对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这一问题进行审查。对于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对于影响合同效力认定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待刑事案件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作出认定后,再对民事案件恢复审理。据此,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可能影响民事合同效力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在确定“有影响”成立后,选择适用“先刑后民”或“刑民分离”的处理方式,一概适用“先刑后民”是错误的,对于刑事犯罪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可以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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