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审分离论

价格 46.00对比
发货 广东东莞市
销量 暂无
评价 已有 0 条评价
人气 已有 3 人关注
数量
+-
库存100
 
联系方式
加关注0

新图书资料发布

VIP   VIP会员第1年
资料通过认证
保证金未缴纳

内容简介

作者敏锐地抓住了我国刑事程序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对实现控审分离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本书以诉讼职能理论和诉讼结构理论中的控审分离原则这一现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研究对象,通过考察这一原则的历史演变,论证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比较域外刑事诉讼法对控审分离原则的贯彻状况,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控审不分问题,并提出了矫正之策以及控审分离原则的制度保障问题。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和今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是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中的一部力作。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控审分离的含义
  二、控审分离的意义
  三、控审分离的研究现状
  四、研究思路与框架
  五、主要研究方法
第二章 控审分离的历史演变
 第一节 刑事诉讼模式与控审关系的演变
  一、弹劾式与私人追诉主义下的控审分离
  二、纠问式与封建专制集权下的控审合一
  三、混合式与国家追诉主义下的控审分离
 第二节 现代刑事诉讼中控审职能的科学划分
  一、刑事诉讼职能理论——以控、辩、审三职能说为线索
  二、现代刑事诉讼中控审职能的科学划分
  三、行使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诉讼主体
第三章 控审分离的宪政基础
 第一节 控审分离的宪政基础
  一、宪政的基本理念
  二、分权与制衡体制下审判权与治理权的关系
  三、宪政体制中的法检机构及其关系
 第二节 我国宪政体制下的控审分离
  一、我国宪政体制的特点及其对控审机关的影响
  二、我国宪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国家权力的制衡
  三、我国宪政体制下控诉与审判的性质定位:行政权与司法权
第四章 控审分离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正当法律程序与程序正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理论的发展
  二、正当法律程序与程序正义
 第二节 程序正义对控审分离的要求
  一、程序正义的要素
  二、程序正义对控审分离的要求
第五章 控审分离在域外刑事诉讼法中的贯彻
 第一节 侦查阶段的控审分离
  一、侦查阶段的司法审查
  二、控审分离在侦查阶段的展开
 第二节 审查起诉阶段的控审分离
  一、公诉审查与预审程序
  二、控审分离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展开
 第三节 第一审程序中的控审分离
  一、审判程序中的控审分离概述
  二、诉因制度与公诉事实制度
  三、预断排除规则
  四、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规制
  五、法官庭外调查的规制
  六、撤回公诉的限制
 第四节 上诉审程序中的控审分离
  一、上诉审审理的范围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三、发回重审的限制
 第五节 生效裁判救济程序中的控审分离
  一、生效裁判救济程序概述
  二、生效裁判救济程序的启动
  三、再审审理的范围
  四、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第六章 控审分离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实现
 第一节 侦查阶段的控审不分及其矫正
  一、我国侦查阶段的诉讼结构及侦查权的司法化
  二、侦查阶段诉讼结构的改造:由纠问式向弹劾式转变
 第二节 审查起诉阶段的控审不分及其矫正
  一、我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非中立化与非诉讼化
  二、审查起诉程序的改革
 第三节 第一审程序中的控审不分及其矫正
  一、公诉审查程序的改革
  二、诉因制度的确立
  三、审判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废除
  四、变更指控罪名程序的完善
  五、法官庭外证据调查程序的完善
  六、撤回起诉的规制
  七、简易程序的完善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中的控审不分及其矫正
  一、抗诉的性质之辨
  二、全面审查原则的废除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四、发回重审的改革
 第五节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控审不分及其矫正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渊源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控审不分
  三、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评析
  四、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死刑复核程序的变化
  五、控审分离的实现——建立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
 第六节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

摘要与插图


  司法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也是性的手段,而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基本的价值所在。司法的公正价值虽然表现为实体意义上的公正即结果的公正,但是在法治社会更表现为乃至要表现为程序的公正。一则,程序先于实体,没有程序就没有结果,程序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二则,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对政府而言,程序是判断其权力行使是否符合法治原则的规则标准;对当事人而言,程序则意味着对权利的保护。正如美国前联邦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所指出的:“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在刑事司法中,公正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刑事诉讼关涉人的生命、自由、财产、隐私等宪法基本权利。在刑事司法领域,似乎遵守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就足够了,然而实体法上的公正即定罪准确与量刑适当固然重要,而更为引人关注的是,被指控者的自由和权利在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受到怎样的对待。因此,刑事诉讼法在法律部门中的重要性尤为突出。正如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给清帝的奏折中所述,“查诸律中,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这也正应了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所言:“在权利保护方面,由于刑法能以严厉的方式损及受法律管辖的主体的利益,因此人们很早就认识到了提供有效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了程度的法律保障的诉讼法。”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如何实现刑事司法中的程序公正,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因为现代刑事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具有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包括,原告由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充任,追诉权中的侦查权具有干预基本权的特征;原告相对于被指控者而言,在各种资源的占有上具有无比的优势。而作为被追诉者的公民个体则天然地处于弱势的地位,在诉讼过程中,时刻面临着自由等基本权利的被限制与被剥夺,且一旦被侵犯,很难获得等价的赔偿。
  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人类进行了诉讼的不断探索。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刑事诉讼本的差异,也是本的变化,就是诉讼结构的形态。而在诉讼结构中,著的不同是,国家在诉讼中的角色和作用在不断发生变化。人类刑事诉讼史表明,实现刑事程序公正的本因素是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即必须从刑事诉讼内部的构造出发,实现控、辩、审三种职能之间合理的分配。而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具有一定的亲密性,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障碍。为此,实现控、审的分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欲进一步实现科学化,必须形塑合理的诉讼结构。我国虽有审判机关与追诉机关的分别设立,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刑事诉讼结构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的缺陷在于,控审之间仅有机构的分立而没有实现职能的分离,控审职能分离没有获得充分的实现。具体表现在,裁判职能的界限不明,审判权与追诉权尚未实现合理的配置,实践中存在警察职能司法化与检察职能司法化问题,同时又存在审判职能行政化等弊端,这些公权力异化现象使得本就弱小的辩护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而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更需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恢复司法阶段。我国司法制度是1949年之后在废除民国政府的“六法全书”基础上,通过司法改造运动和制定“
举报收藏 0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2021111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