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70讲

价格 32.00对比
发货 广东东莞市
销量 暂无
评价 已有 0 条评价
人气 已有 4 人关注
数量
+-
库存100
 
联系方式
加关注0

新图书资料发布

VIP   VIP会员第1年
资料通过认证
保证金未缴纳

内容简介

 个人所得税与经济生活息息相关,又与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书作者结合自己十余年的工作实践,将枯燥、零散的个人所得税法规条文进行了规范整理,同时又以通俗有趣的方式进行了阐述。本书包括基础篇、热点篇、难点篇三部分,其中,热点篇讨论了“月饼税”“起征点”“年终奖”等近年热点话题;难点篇归纳了外籍人员、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员工股权福利等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本书作为、实用的税收专业书籍,既可作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指导用书,也可作为税务工作者研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参考用书。

目录

  基础篇
第1讲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
第2讲  不是所有的收入都交税
第3讲  个人所得税判定的三大法宝
第4讲 
“其他所得”有几种
第5讲  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的关系
第6讲  哪些情况需要自行申报?
第7讲 “12万元申报”的各项规定
第8讲 
个人所得税的管辖权一
第9讲  实务中影响申报的两种情况
第10讲 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选择的实质
   
     热点篇
第11讲 “月饼税”的前世、今生、来世
第12讲 “起征点”的合理性辨析
第13讲 “赠与税”政策解析
第14讲
细说“年终奖”
第15讲 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
第16讲 社会保险的税前扣除
第17讲 网站点评返利收入
第18讲
雇主责任险的本质之争
第19讲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交税吗?
第20讲 代持股
 
    难点篇之一: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专辑
第21讲 什么是居民?
第22讲 外籍人员在华纳税义务的基本脉络
第23讲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文件一
第24讲
“居住满5年”的概念
第25讲 “临时离境”的实务判定
第26讲  90天和183天的区别
第27讲 税收协定的实务应用。。
第28讲
“居住天数”“工作天数”和“实际停留天数” 
第29讲 普通员工(非港澳、非高管)的计算公式一
第30讲 港澳人员的计算
第31讲
高层管理人员纳税计算方法归纳
第32讲 拿到不足月工资怎么算? 
第33讲 从不来华的外籍人员却有境内工资,怎么纳税?
第34讲
免税费用补贴
第35讲 外籍人员的超国民待遇
第36讲 境外保险费
   
  难点篇之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专辑
第37讲 是代扣代缴而不是自行申报
第38讲 税款缴纳地点
第39讲 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第40讲
股权转让价格的税收调整
第41讲 股权转让中的违约金收入
第42讲 罚款和滞纳金
第43讲 股权赠与的争议
第44讲
股权再转让时的成本判定
第45讲 股权评估增值的涉税情况
第46讲 多次购买的股权一次转让的成本
  
   难点篇之三:合伙企业投资者专辑
第47讲 税收透明体
第48讲 政策沿革
第49讲 税款计算原则
第50讲 实务巾注意的要点
第51讲 适用的税目
第52讲
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
第53讲 申报地点和方式
第54讲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税款的难处
第55讲 合伙人退伙及转移份额
第56讲
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难点篇之四:员工的股权福利专辑
第57讲 股权福利的划分
第58讲 股票激励的基本计算
第59讲 股权折扣
第60讲 境内外收入划分
第6l讲
股票期权
第62讲 限制性股票
第63讲股票增值权158
   
   难点篇之五:其他专辑
第64讲 差旅费津贴及误餐补助的不征税
第65讲 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的费用扣除
第66讲 外籍个人在华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第67讲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纳税
第68讲 跨年借款
第69讲 “离职补偿金”
第70讲 “打包”债权处置纳税
第7l讲 
拍卖所得的纳税

摘要与插图

不是所有的收入都交税
这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税目包含的范围大,而且还有“偶然所得”这种兜底税目,很多人尤其是税务人员在碰到一些无法确定的收入时,很容易一股脑儿地按“偶然所得”判定,甚至按参考“其他所得”判定。
这是有问题的。
要知道,一方面,不论这些税目如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正列举的方式列出税目,正列举就意味着必须是确定的收入类型才会交税,不能简单地包含所有收入类型;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实务性的税种,涉及几乎所有民众的个人利益,还肩负着尽可能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简单粗暴地判断是否征税是不妥的。
我在这里插一点税收普及知识。很多非专业人士在研究税法时,不太了解“不征”和“免征”的区别,其实这两个词很简单。“不征”是指不在征税范围内,本来就不用征税;“免征”是指在征税范围内,但税法规定可以免掉。我这里讨论的当然不是“免税”的范围,说的就是没有明确的“不征”收入部分。
那么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不用征税的所得之外,在实务中到底哪些所得不用交税呢?以下是我个人观点,严格说来并没有书面规定进行支持,但却是我在实务中始终坚持的。


第一种是部分特殊救助款,主要是指某些对个人直接损失进行赔偿或者救助的款项
《个人所得税法》对于“赔偿”“补偿”的规定不多,但是已有的几处,除了“工伤保险待遇”(财税〔2012〕40号)明确免税外,其他的都是认为要交税的,只不过适用的税目不同。比如公司有员工因工伤致残,公司给员工补偿金,要交税吗?在财税〔2012〕40号文件出台之前是不明确的,当然我个人一直坚持这是不用交税的;直到财税〔2012〕40号文件出台之后,这些补偿金才被综合称为“工伤保险待遇”,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免税。
实务远比文件要复杂,我碰到很多人咨询: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公司除了劳动法规规定的保险待遇外,对于严重工伤的或者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一定责任的员工会额外支付一笔补偿(或者救助,名目各不相同),这些要交税吗?还有一种情况:员工家庭突遭变故,公司给了员工一笔慰问金,要交税吗?税法中现有的规定有部分界定为“福利费”,但并不能包含所有的类似情况。对于这些款项,只要在正常合理范围内,我个人认为其实都是不用交税的,并不是说它不符合工资薪金的范围,而是从更高层面上看,我认为它不应被看作是“报酬”,而应该定义为对困难者的“补助”,因此就不应该划在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的范围内,自然也不应该交税。
但更复杂的问题来了。一旦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合理的范围内不交税”,自然会有人想着用好这个政策避税,就会问:“合理”的标准是多少?一级残疾1000元?二级残疾500元?你说这个补偿100元合理?那补偿101元就不合理了?擦破点皮补偿10000元估计不合理,那么补偿5000元行不行?这也是实务中纠结的问题。一方面,我希望在自己可以影响的范围内尽量做到合理、公平,让执法不是严苛机械的照搬条文,而是尽可能地让中低收入者及受困者感受到税法的温情;但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很多“聪明”的人把这种温情无情的扩大成一个丧失公平的“漏洞”,否则迫不得已只能用“一切”的方法堵住“漏洞”。真正受损的,还是那些弱势的个体!同样的政策,有的人会往好的方向去想,有的人会往不好的方向去努力,而汉语又是那么博大精深……我只能说:无论在什么领域,良好的沟通和相互理解都是的。

举报收藏 0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2021111040号